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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黄标车淘汰工作全面展开 绿标区今起限行

千华网  2016-09-01 15:02

[摘要] 日前,《鞍山市黄标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正式公布,明确了我市淘汰黄标车工作的目标、组织机构、责任分工、重点工作任务及保障措施,为我市黄标车淘汰工作明确方向。

日前,《鞍山市黄标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正式公布,明确了我市淘汰黄标车工作的目标、组织机构、责任分工、重点工作任务及保障措施,为我市黄标车淘汰工作明确方向。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加快黄标车淘汰进度,有效杜绝黄标车污染排放,根据《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6〕2号)和《中共鞍山市委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鞍委发〔2016〕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市制定了《鞍山市黄标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

我市特别成立了鞍山市黄标车淘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全市黄标车淘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服务业委、市交通委、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质监局以及各县(市)区政府等相关部门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强力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

该实施方案,详细划分和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和重点工作任务。任务中明确规定:

1、全面开展黄标车区域限行。依据《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城市主城区全部划为绿标区,从2016年9月1日起,全市绿标区域内黄标车限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电子监控系统和路面执法对驶入绿标区内的黄标车实施处罚。

2.严格机动车检验管理。增加黄标车尾气检测频次,加强对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对违规检验或未按检测要求、降低检测标准、出具虚假环保检验报告的检测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

3.依法办理黄标车报废。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保部2012年第12号令),落实车辆强制报废制度,对符合报废标准的黄标车开展强制报废。

4.加强营运黄标车监督管理。严格执行营运车辆发证管理规定,对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不予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办理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手续。

《鞍山市黄标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出台后,我市的淘汰工作将全面展开,为我市空气质量改善与提升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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