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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停止执行出租房屋税收综合征收率

辽宁省人民政府网站  2016-06-30 16:12

[摘要] 根据此通知要求,《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54号)第四项中出租房屋按综合征收率计征各税的有关规定,自2016年6月1日起出租房屋的各项税收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6月2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发布《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出租房屋税收综合征收率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77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税总函[2015]20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办公室关于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单轨切换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信息办便函[2016]115号)的要求,全省地税系统自2016年7月1日起应用总局“金税三期”税收征收管理系统,该系统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设置税率,我省设置的出租房屋税收综合征收率须停止执行。

根据此通知要求,《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54号)第四项中出租房屋按综合征收率计征各税的有关规定,自2016年6月1日起出租房屋的各项税收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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