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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提高城乡居民低生活保障 7月正式执行

时代商报  2016-05-18 07:15

[摘要] 5月13日,辽宁省政府新闻办通过媒体发布城乡低保提高的新标准。新标准将从2016年7月1日起正式执行。

5月13日,辽宁省政府新闻办通过媒体发布城乡低保提高的新标准。新标准将从2016年7月1日起正式执行。

近日,辽宁省政府发布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解读(下称“解读”)。

其中提到,关于提标幅度方面,全省城乡居民低生活保障标准平均提高7%,全省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平均提高7%。本着加强城乡统筹发展,加强区域协调发展、加强低保与扶贫开发衔接的原则,对全省城乡低保标准的提高幅度和各地低保标准的提高幅度实行分类指导,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幅度高于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幅度,原低保标准高的地区的提高幅度小于原标准低的地区,全省城市低保标准平均提高5%、全省农村低保标准平均提高10%,全省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平均提高7%,逐步缩小城乡间和地区间保障水平差距,力争实现各地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国家现行扶贫标准。

具体标准由各市政府按有关规定确定。低保标准调增后,各地要同步做好低保边缘家庭界定标准的调整工作。

在执行时间方面,“解读”中明确提出,新的城乡居民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从2016年7月1日起执行。从2016年7月1日起,对新申请低保救助和五保供养的对象按新标标准进行审批,给予保障或者供养;对已在册的低保对象和五保供养对象,按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供养金),并按规定及时发放到保障对象手中。

提标后,全省城市低保平均标准将由492元/月提高到516元/月以上,全省农村低保平均标准将由3442元/年提高到3786元/年以上;全省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标准将由6274元/年提高到6710元/年以上,分散供养标准将由4151元/年提高到444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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