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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地税局昨日开出首张二手房增值税发票

千华网  2016-05-04 09:01

[摘要] 5月3日,鞍山市地税局直属分局开出了市区内首张二手房转让增值税发票,买卖双方为此节省了400多元的税费。

5月3日,鞍山市地税局直属分局开出了市区内首张二手房转让增值税发票,买卖双方为此节省了400多元的税费。税务人员介绍,“营改增”后,二手房缴纳的增值税税负,要比原来的营业税低0.24%。

昨日一早,买房者李先生拿着发票脸上笑开了花:“12万多元的房子,各种税加一起少缴了455元。”据了解,李先生所购的房产位于太平生产街,62.23平方米,是李先生4月26日从刘先生手中购买的,评估价125954元。昨日一大早,李先生便来到鞍山市地税局直属分局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而与缴纳营业税相比较,买卖双方一共少缴455余元的税。

二手房“营改增”细则显示,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虽然增值税和营业税税率相同,不过,增值税是按不含税价计算。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相当于原来营业税负担是5%,营改增以后的税收负担是4.76%,税负降低了0.24%。由此可见,税基不一样,“营改增”后个人交易二手房税负略有降低。以李先生购买的该套房产为例,因不足2年,按照原来的营业税税率5%征收,售房者需要缴纳6297.7元营业税,而按照增值税征收,售房者只需缴纳5997.81元,节省299.89元。受税基变化影响,连带着契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附税也一起下降,算下来一共节省455元。

据了解,截至5月3日下午2点30分,鞍山市地税局共代开二手房转让增值税发票26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第19号)公告,鞍山市国、地税部门严格执行“由地税机关继续受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申报缴税和代开具增值税发票业务”,征税机关、征税地点、征税环节不变,市民办税流程、税收政策、所需资料等都和以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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