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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失业金发放标准1月1日起上调

千华网  2016-02-16 09:25

[摘要] 从今年1月1日起,我市低工资标准调整,失业金发放标准也随之上调。1月份我市已经按照新的标准发放失业金。

昨日,记者从市劳动就业服务局获悉,从今年1月1日起,我市低工资标准调整,失业金发放标准也随之上调。1月份我市已经按照新的标准发放失业金。

失业金1月1日起上调

据了解,按照《关于调整全市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精神,依据《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八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当地低工资标准一定比例确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个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按照当地低工资标准70%发放;满10年及其以上的,按照当地低工资标准80%发放”的规定,决定调整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铁东区、铁西区、千山区、立山区、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鞍山经济开发区、千山风景名胜区失业金发放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840元和735元两档,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1056元和924元;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失业金发放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720元和630元两档,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960元和840元。调整后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领取失业金需要啥条件

据了解,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

用人单位应当从失业人员失业之日起3日内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从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失业保险金应当按月发放。失业人员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据了解,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长为12个月,其中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的,可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加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从第5年开始,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及以上的,领取期限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可享不少待遇

办理失业手续的人员可以享受到不少的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自愿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人员本人无需缴纳任何费用;

●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经办机构审核后,可申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免费参加有关部门批准的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

●可免费接受职业介绍机构提供的求职登记、职业咨询、职业介绍等服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享受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记者 刘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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