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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规范操作 确保低保"阳光"运行

千山晚报  2015-12-17 09:13

[摘要] 我市出台《鞍山市居民低生活保障操作规范》。

昨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居民低生活保障,确保低保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实施,我市出台《鞍山市居民低生活保障操作规范》,今后,三类人员可单独申请低保,失业人员办低保需先接受技能培训,明确有哪些行为者不能申请低保。

■记者王义

申请低保需具备三个条件

申请低保救助应同时具备三个基本条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尚未独立生活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关系且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和经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家庭成员。

有关人士表示,家庭拥有2套以上(含2套)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明显超过当地人均住房标准的;拥有四轮轿车(残疾人代步车除外)或大型农机具等机动车;参与赌博、嫖娼、吸毒、盗窃、卖淫、诈骗、非法组织等违法行为,经教育、警示后不悔改而导致家庭困难的;以及无视有关规定,扰乱公共秩序,无理取闹、谩骂、伤害低保工作人员的不能申请低保。

三类人员可单独申请低保

有关人士表示,三类困难人员可以单独申请低保。这三类人员包括:依靠父母、祖(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其他类似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供养的完全(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的成年未婚残疾人员;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3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宗教教职人员;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申请低保救助,由户主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户主不能申请的,可由其他家庭成员向户主户籍所在地申请;家庭成员均不能申请的可委托法定监护人或居(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失业办低保需先接受培训

有关人士强调,今后,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城市失业人员在申请低保救助时,应先到当地公共服务就业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接受职业介绍和技能培训。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动迁或无房租住他人房屋等原因无法办理户籍迁移而造成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家庭,原则上应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及居(村)民委员会负责配合户籍地民政部门开展调查或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申报丧失劳动能力的居民申请低保救助,应进行劳动能力状况鉴定,鉴定所需费用由鉴定人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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