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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记录回执短信也能作维权依据

辽宁日报  2015-11-06 08:48

[摘要] □本报记者/赵 铭 11月11日,即“双11”,已被电商热炒为购物节

□本报记者/赵 铭 11月11日,即“双11”,已被电商热炒为购物节。
“双11”即将来临,许多消费者已做好抢购准备。与大规模集中网购随之而来的,是一些网购纠纷。如何能在 “双11”期间愉快网购,11月5日,省消协商品服务监督部主任何民给消费者支招。消费者有权索要购物发票 消费者在进行网购时,往往匆匆完成支付,索要发票等购物凭证的意识较差,造成日后出现纠纷时维权困难。何民提示消费者,网络商品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在征得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凭证(网络交易记录、银行回执短信、电子发票等),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
这就意味着,消费者在购物时索要发票等购物凭证或服务单据,网络商品经营者必须出具,在产生纠纷时,消费者可以凭此进行消费投诉。收到商品7日内可无理由退货 许多卖家打着定制的旗号,声称自己的商品不可以7天之内无理由退换货,但实际上,该“定制”商品并不是根据消费者的具体要求进行 “量身定制”,而是以销售额定生产量。如果消费者强行要求退货,卖家会以 “把买家列入黑名单,永不进行交易”进行威胁,消费者只能被迫无奈接受。去年“双11”当天,我省网购支出额排在第14位,但是省消协接到的投诉举报电话数量却较少,我省消费者维权意识普遍欠缺。
何民表示,这种性质的商品依法属于7天无理由退换货范围之内,卖家列出的合同格式条款实际上属于“霸王条款”。在新《消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中,都对7天无理由退货进行了详细规定,除网上购物的消费者定制的、鲜活易腐的商品、拆封的音像数码商品以及交付的报纸、期刊外,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如果卖家拒绝,就意味着违法。强制交易卖家说的不算 当我省消费者遇到了不公平格式合同,强买强卖、推卸售后服务责任时该怎么办?比如,收到的商品有质量问题,而卖家在商品销售页面上注明出现这种情况不负责,使消费者处于被动的地位。
何民表示,由于网络交易的隐蔽性,利用格式合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屡见不鲜。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以合同格式条款等方式做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不正当竞争可处万元以上罚款 消费者在网络上购物时,会遇到有些卖家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提升商业信誉,有些卖家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还有些卖家在以虚拟物品为奖品进行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时,约定金额超过法律法规允许的限额。更有一些非法网站擅自使用知名网站特有的域名、名称、标识或者使用与知名网站近似的域名、名称、标识,与他人知名网站相混淆,造成消费者误认,以及擅自使用、伪造政府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电子标识,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何民表示,这些行为都属于不正当竞争,消费者遇到这种情况可以进行举报,消协会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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