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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赠与子女房产 单方撤销不具法律效力

中国江苏网-扬子晚报  作者:中国江苏网-扬子晚报  2015-04-23 10:12

[摘要] 黄女士:我和前夫李先生去年离婚,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儿子由我抚养,二人共同购置的房产归儿子所有,但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现儿子要求他父亲办理过户手续,他父亲认为该赠与房产未办理过户,他有权利撤销该赠与。请问我该如何维权? 王律师:根据法律规定,赠与可以撤销,但具......

黄女士:我和前夫李先生去年离婚,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儿子由我抚养,二人共同购置的房产归儿子所有,但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现儿子要求他父亲办理过户手续,他父亲认为该赠与房产未办理过户,他有权利撤销该赠与。请问我该如何维权?
王律师:根据法律规定,赠与可以撤销,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除外。李先生认为他对儿子的赠与不在上述不能撤销的赠与内,因此可以撤销,这种观点欠妥。
离婚协议中的赠与不同于合同法中的赠与,其不应当适用合同法中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离婚协议往往涉及到子女抚养、财产赠与等变更身份关系后财产关系的约定,具有强烈的人身关系以及道德性质,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应优先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如非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得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的合意。离婚时,夫妻双方协议将房产赠与子女是基于原有婚姻关系这一特定的人身关系为基础,并具有保护、照顾未成年子女利益的道德性质,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夫妻双方协议将房产赠与子女是双方共同为子女设定权利的行为,夫妻一方无权单方面任意撤销赠与,而应取得离婚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否则,其任意撤销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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